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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部(US Department of Energy, “DOE”)在2023年12月1日发布对“敏感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FEOC”)的解释文件。同日,美国财政部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Treasury”和国税局(“IRS”)发布了《通货膨胀削减法》(Inflation Reduction Act, “IRA”)第30D条清洁能源车辆税收抵免相关禁令的指导意见。
两党基础建设法案(Bipartisan Infrastructure Law (BIL))修改后将针对敏感外国实体,具体设立以下限制:1) 2024年起,美国市场符合税收抵免的清洁能源汽车不得包含任何由敏感外国实体制造或组装的电池组件,即中国生产的汽车用电池组件作为清洁能源出口美国,将无法获得消费者购买补贴; 2) 2025年起,符合税收抵免的清洁能源汽车不得包含任何由敏感外国实体提取、加工或回收的关键矿物,即中国生产的关键矿物向美国出口并应用在清洁能源汽车的,将无法获得消费者购买补贴。
1、根据美国能源部发布的“敏感外国实体”FEOC解释细则: 定义如果某实体被中国、俄罗斯、朝鲜、伊朗所有、控制或受其管辖,则该实体被认定为敏感外国实体。判定“敏感外国实体”的核心标准包括“司法管辖”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25%控制权”等。根据文件的解释,所谓 “司法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1) 实体的注册、成立或者主要营业地在上述四国;2) 对于给定电池的关键矿物、组件或者材料,实体在上述四国从事此类关键矿物质的提取、加工或者回收,组件的制造或组装,此类材料的加工。
第二: 根据文件,被拥有、控制或服从于(Owned by, Controlled by, or Subject to the Direction)四国政府的实体也被认定为“敏感外国实体”。
当这四国政府累计持有(直接和间接)该实体25%或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针对签订许可协议或者合同具体细则,即对电池的关键矿物、电池组件或材料的生产实施有效控制(指拥有决定生产数量、时间、产品使用、独立维护和操作关键生产设备等权利)。
2、《通货膨胀削减法》(IRA)第30D条清洁能源车辆税收抵免: 关于根据美国财政部相关IRA法案拨款项目,2024年起,电动汽车含有FEOC制造或组装的任何电池组件,将不符合IRA规定的最高7500美元的税收减免条件。到2025年拟议规则将更加严格,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不能含有任何由FEOC提取、加工或回收的关键矿物。涉及中国的限制措施尤为重要,因为电动汽车电池生产所需的大量采矿、提炼和零部件制造都在中国进行。
3、美国能源部DOE本次发布的解释文件,不仅是对两党基础建设法案(Bipartisan Infrastructure Law (BIL))和IRA法案的补充,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两部法案的实施框架和限制范围。中国企业尤其需要注意,拟对美出口的中国电池行业企业,如果国有股权比例大于等于25%以及通过协议控制的国有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FEOC。而在华外资企业可能也无法供应美国市场。就BIL法案拨款项目而言,如果美国公司使用由FEOC提供或源自FEOC的电池材料,则无法向美国能源部申请补助金。此类下游客户可能因此放弃与FEOC的合作,或在合作关系中施加其他限制以保留其有效控制权。
欲知该法案更多细则,请拨打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电话:281-805-7169;713-818-8866。
4、上述法案对中国清洁能源锂电池产业的挑战和影响: 回顾2023年,中国出口美国的锂离子电池同比增长44.1%,达到108.56亿美元。由于中国锂电产业全球优势难以撼动。根据彭博社数据显示,相关锂电产业链的关键原材料,中国企业保持较大的供应链优势,其中,在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和电芯环节,目前中国企业全球供应份额均处于优势地位,且彭博社预测该优势会持续到2030年。
美国能源部DOE本次发布的解释文件法规,表明美国将在电动汽车关键原材料生产和制造领域中加速本土化进程。一旦实施,对于中国电池企业而言,短期内锂电出口或将受限,中长期可通过海外建厂或技术授权打开局面。
有业内人士认为,美国电动汽车要摆脱对中国的依赖并非易事,此细则若最终实施,预计美国消费者享受优惠的电动汽车车型必将减少,美国本土市场的“脱碳化”恐因此受阻。 总之,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中国电池行业企业,应认真分析日益复杂的美国供应链监管标准。随着地缘政治影响供应链安全的风险激增,关联企业务必重视梳理供应链溯源合规的要求和供应商的股权、控制权等信息,以便防范因美国市场变化带来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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