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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德克萨斯州服务中心(TSC)拒绝了一位中国体操教练的美国杰出人才(EB-1A)申请。该体操教练不服,上诉到移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该办公室再次向申请人发出了补件通知(RFE),随后申请人及时对该RFE进行了回应。2016年4月20日,AAO最终支持了该中国体操教练的杰出人才申请。
TSC认为由于申请人没能满足移民法典8 C.F.R. § 204.5(h)(3)(i) - (x)条款规定的十条中的任何一条,从而认定申请人没能提交必需的初步证据。AAO认为TSC已经直接分析了该中国体操教练要求的“十条中的五条”。他们仅对TSC在裁判该案中存在的相关疑点进行分析。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包括未曾向TSC提交的证据)的审核,AAO 认为申请人已经提交了证明其满足“十条中三条”的所有初步证据,并且申请人通过展示他已经属于处在领域顶端的少数人中的一员的方式证明了其杰出性。
我们知道,移民局审理杰出人才(EB-1A)案时都会采用“两阶段审核法”:第一阶段:确定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符合8 CFR204.5(h)(3)条款的每一类证据,也就是下文中的“证据标准”;第二阶段:“最终优点判定”,确定已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EB-1A这一类别下要求的杰出专业能力。下面我们将会从移民官审案的角度,为大家详细解析此案。
证据标准
AAO认为申请人-中国体操教练满足了如下三条标准:
1. 申请人单独作为评审人(评委)或作为评审小组的一员,对其所在专业或类似专业领域内其他同行的工作进行评审、评定;见 8 C.F.R. § 204.5(h)(3)(iv)
在TSC审理阶段,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其在2009年获得的第四级别裁判资格证。在TSC出具的RFE通知中,他们认可了该资格证的证明效力。但是,在随后的拒绝信中,TSC又认为虽然该申请人获得了裁判资格证,但是该资格证并不能说明申请人实际上已经从事了相关裁判工作。
在AAO上诉阶段,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来自某某组织主席的证明信,该证明信表明申请人曾在6个全国体操竞赛中担任裁判。AAO认为这份证据结合申请人之前提供的其他材料,足以证明申请人实际参与了评审工作。
律师点评
申请人仅仅提供评审资格证书或受邀担任评审的邀请函/邀请信,是无法满足这一条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证明其实际进行过评审工作的材料。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客户由于年代久远而找不到证明曾担任过赛事、期刊评委的证明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无法取得这些赛事、期刊出具的证明信,我们也还会通过推荐信的方式进行说明、证明。
2. 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原创性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的主要、重大贡献;见 8 C.F.R. § 204.5(h)(3)(v)
申请人声称他曾作为体操专家于2009年参与了某某教学大纲中体操章节的汇编,该教学大纲编撰项目共花费3年的时间。编制该体操教学大纲的主要目的在于:设立一个培养青年体操运动员的组织体系并让中国的体操运动保持在国际领先地位。共有23名包括体操行政官员,优秀教练员以及专家学者被选中参与了整个教学大纲的编制过程,并且该书完全取代了1989年版本的体操教学大纲。由于该教学大纲在中国体操领域的权威性,申请人编写该教学大纲的贡献完全可以体现申请人对整个体操领域的重大贡献,出于这个原因,AAO裁定申请人满足了该条标准。
律师点评
申请人要想满足该条标准,需要注意几个关键词:作品的原创性;贡献的重大性;贡献须限定在整个领域,不能仅仅局限在本组织、机构以及小团体内。
3. 申请人在声誉卓越的组织、机构或公司中起到领导性或关键性的作用;见 8 C.F.R. § 204.5(h)(3)(viii)
AAO在裁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该条规定时,特地给申请人发出了一份补件通知(RFE),要求其补交可以证明其在某某“重要性”组织中担任了“重要作用”体操教练。申请人给予了及时的回应并补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该组织是否算得上“重要”?——单位的背景要硬
该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作为一家全国性重点体育机构直接接受某某(国家政府部门)的领导,该机构长期参与各类体育项目。包括体操、击剑、武术、乒乓球、排球等。另根据某某网站的报道,该机构还是“最著名的队伍之一”、“中国首家赢得某某荣誉的机构”。由于历史悠久,该机构已经培养出了一批世界级优秀运动员和电影明星。所以该机构完全可以算得上一个享有卓越声誉的组织。
申请人是否是“重要的”?——"明星"学生的推荐信
该中国体操教练自1990年就在这家机构工作。申请人是四名首席体操教练之一且是唯一一位培养出了某某冠军的教练。申请人提交了他曾培训过的优秀学生写来的两封推荐信信,证明了正是由于该申请人对他的重要训练和影响,才有了该学生日后的成就。在对补件通知(RFE)的回应材料中,一份来自某某机构的清单列明了申请人培训取得的重大成果。一篇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描述了申请人如何善于发现优秀运动员苗子,并举出了一个例子:申请人通过观察一个男孩的体操表演后就把他招募成自己的学员,经过接下来几年的训练,这个男孩被选入国家队并成为某某大赛的候选人。申请人通过“慧眼识人”的能力成功的为该组织选拨并培养了高水平的年轻体操运动员从而证明了申请人对该组织的重要性。
另外,一篇来自某某网站的报道显示出培养优秀运动员是该组织的第一要务。尤其是体操项目,是该组织及其声誉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该组织培养出的运动员曾获得过8枚金牌,其中的四枚就来自于体操项目。作为一名为该组织招募并培养最优秀体操运动员的教练,AAO认为申请人作为首席体操教练在该享有卓越声誉的重要组织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律师点评
若欲满足本条标准,则需分两步进行证明。第一步:证明所在组织、公司或团体在本领域中享有“知名度”;第二步:证明申请人本人在整个组织、公司或团体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的作用(二选一即可)。我们在为客户准备材料时会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人在组织/公司担任三级之上的职位,我们一般会组织材料证明申请人的“领导性”;如果申请人在公司仅仅担任一般性职务,我们会从申请人的“关键性”着手来帮助客户组织材料。当然相比证明“领导性”,移民局对证明申请人“关键性”的要求更复杂、严格。
最终优点判定
在最终优点判定阶段,AAO特地提到了有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证明他曾作为一名成功的体操运动员的材料。AAO认为,虽然这些材料不能成为证明申请人是一位杰出教练的决定性证据。但申请人在体操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证实。
AAO认为申请人作为首席教练已经在该重要组织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过去的15年间,该申请人已经培训出了大量的高水平运动员,这些表明了其职业生涯的持续性。另外,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份由某某机构出具的数据列表,详细的说明了其培训的重要成果。
申请人提供了两封来自其优秀学员的推荐信,该优秀学员表明他获得了金牌得益于申请人的培训。另外他还表示出申请人对体操领域的重要贡献,尤其是该学员证实正是申请人告诉他体操姿势的重要性和动作的流畅性的指导,才对他的职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最重要的是,某某组织确认申请人在取得这些成就期间一直在某某机构从事教练工作。
最后,申请人还表明,作为一个教练,他可以“辨识”那些有巨大潜力的年轻运动员。在2004年,申请人从一组年轻的体操运动员中选拨出一位运动员并对他进行了培训,距今为止,该学员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巨大成就。
AAO认为申请人被选作为体操教学大纲编撰组的一员本身就是对申请人专业能力的认可。另外一个证明申请人杰出能力的是他获得了裁判证在全国性体操大赛中担任了裁判。
综合所有材料来看,申请人已经证明了其在专业领域内的持续性声望以及行业认可度。因此,作为一名体操教练,申请人完全满足美国杰出人才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