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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例对中国公司反垄断判罚案一波三折 美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针对中国维C生产商“价格操纵”案

 

        美国最高法院于上周五(1月12日)表示,他们将在三审终审程序中受理美方的上诉,重新审视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中国两家公司作出的有利判决(该判决撤销了对中国公司高达1.47亿美元的罚款),以考虑美国法院是否须把外国政府对该国法律的解释视为终局与不可挑战。

        就在上周五的一份命令清单中,美国最高法院给予动物科学制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以及拉尼斯公司(the Ranis Co., Inc.)这两家美国维他命C进口商一项复审令。这两家公司正在试图推翻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2016年11月份做出的撤销对于华北制药以及河北维尔康制药缴纳惩罚性赔偿的裁定。

       本已看到胜利曙光的华北制药以及广大的中国企业又将再次陷入危险的局面。其实早在2017年7月份,特朗普政府就敦促最高法院应尽快审理此案,并在其简报中敦促法院仅就外国政府对本国法律的解释是否必须被联邦法院视为具有终局性这一点授予复审令,还怒斥上诉法院对中国提交的意见书过于顺从。简报称,尽管联邦法院应对外国政府对该国法律的解释给予相当重视,但法院不应该自动将这些解释作为定论而不可辩驳。相反,法院应采取美国在McNab诉美国[案号:540 US 1177(2004)]中认可的更为严谨的方法。外国政府解释法律的重要性应该包括许多因素,包括“声明的清晰性,彻底性和支持性;其背景和目的;实体的权力;与过去的声明保持一致;以及任何其他确凿或相互矛盾的证据”。

        上述特朗普政府所称的“联邦法院对于中国政府提交的意见书过于顺从”主要是指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采纳了中国商务部以“法庭之友”(Brief of Amicus Curiae)身份向联邦法院提交的致函。类似于中国国内诉讼中的专家意见的‘法庭之友’不具有证据效力,但因在本案二审被采纳而使整个案件得到反转。中国商务部先后于2006年6月、2008年6月、2009年9月三次以“法庭之友”身份致函,详细解释了中国政府直接参与了维他命C商会联盟的组织和维持,并将出口价的制定作为出口许可的获取条件。中国商务部此举旨在希望运用“外国主权强制”和“国际礼让”为依据驳回指控。

       至今为止,这起被称为“中国企业遭遇的第一例国际反垄断诉讼案”已持续达13年之久。

       2005年1月26日,德克萨斯州的美国动物科学制品公司等原告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起诉河北维尔康公司、华北制药集团等中国企业,指控其在2001年12月之后涉嫌“操纵推高维C市场价格”,让其蒙受数千万美元的损失,从而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

      2013年3月,河北维尔康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被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判决反垄断败诉,赔偿原告1.47亿美元。

      2016年纽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可了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法庭之友”(Brief of Amicus Curiae),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支持了中国公司华北制药集团的请求。


元臣律师点评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即类似案件会以之前同类型诉讼案例为参考依据。虽对个案的判定十分灵活,但作为美国首例对中国公司进行反垄断判罚案,如果该次针对华北制药的反垄断案再次出现反转,其对以后涉及中国公司的类似案例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给存在薄弱的反垄断意识的广大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

      美国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在此建议:面对新的国际经济形势,新的贸易挑战,中国公司必须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在美诉讼案。中国公司可以通过与美国贸易方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以及购买企业诉讼保险等行为尽可能减低遭到反垄断起诉的可能性。另外,对于中国公司,无论是来美进行经营、投资、还是创业都应该充分细致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聘请对美国法律具有深入研究的专业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尽早规避可能性风险,为自己在美国的利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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