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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上诉,获批关键在“质”不在“量”

一名音乐家欲申请艺术领域的杰出人才(EB-1A)。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NSC)拒绝了该音乐家的申请,理由是其仅满足美国杰出人才“十条标准中的一条”。上诉程序中,申请人又提交了其他证据试图说服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其已经完全满足杰出人才所需条件。AAO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个“击破”,最终做出拒绝该音乐家上诉申请的裁定。

 申请人称自己是一名艺术家、音乐家及音乐教师。NSC认为申请人仅符合“评审”一项标准。在AAO上诉阶段,申请人申诉自己还满足“全国性、国际性奖项”、“媒体报道”、“重要组织重要角色”、“展览”以及“商业成就”等7条标准。7条标准已远远超过EB-1A所要求的“至少3条”标准,为什么该音乐家最终还是惨遭拒绝呢?个中缘由且听元臣律师为您详细解析。

 “两阶段审核法”,决定了申请人必须在满足“证据标准”的基础上,移民局才可以通过“最终优点判定”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美国杰出人才申请。

一证据标准

一. 在其专业领域获得过国家级别或国际级别的奖项或荣誉。见8 CFR204.5(h)(3)(i)

申请人声称他曾于1981年在荷兰的某个音乐大赛上获得过奖项。作为证明他提交了一份显示表演项目得分的评审报告。但是该报告中却没有提及申请人的名字,这份材料也无法显示出申请人是否作为某团体中的一员参加了比赛。因此该份证据无法证明是申请人本人获得了该奖项。另外,申请人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该奖项是一个全国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所以AAO裁定申请人没有满足该条标准。

 律师点评

本条标准所要求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是弱于“一次性成就奖项”(如诺贝尔奖)的奖项。另外,根据移民局判案手册,奖项应该是申请人获得的而不能是其雇主、雇佣单位获得的。当然,如果奖项是申请人所在雇佣单位获得的,我们会通过组织材料来证明该单位奖项的获得完全是直接归因于申请人的功劳。

二. 在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大众传媒上,有关该申请人所在专业领域内与其工作相关的媒体报道。见8 CFR204.5(h)(3)(iii)

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一份有关报道其演出情况的德国媒体报道。AAO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交原始文件的复印件:虽然他提交了英文翻译件,但是该原始的德文文件仅仅是被打印在了一张空白文档上。根据法律【8 CFR 103.2(b)(ii)(4)】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原始版本或复印版本的文件。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交原始版本的文件,所以申请人没有提交满足该条标准的合格证明材料。因此申请人要求满足该条标准的主张是不充分的。进一步来说,申请人没能证明该媒体是一份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大众媒体。最后,尽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出了报道的题目,但是该报道却没有显示出报道日期以及作者的名字。因此,申请人没有满足媒体报道标准的要求。

 律师点评

移民法律要求媒体的性质和报道的内容都要满足要求。符合要求的媒体(媒体性质)分为3类:

1. 专业媒体:科研领域以及发表经同行审阅的科研论文类的专业刊物;

2. 主要行业媒体:“行业媒体”-报道本行业新闻时事,评论、访谈等的媒体;“主要(major)”是指在全国发行或国际发行,地区性发行的媒体一般不满足该类要求。

3. 其他大众传媒:全国或国际发行的没有专业或行业限制的新闻媒体,如CNN, Time。

 关于报道内容,很多申请人错误的认为只要报道中提到自己的名字就是对自己的报道。法律条文明确规定,EB-1A的媒体报道必须是“关于申请人”(about the alien),且必须是“与申请人所申请类别专业领域相关”(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所以合格的媒体报道的“主角”应该是申请人本人,那些仅仅提到申请人名字,申请人参与的项目,就申请人文章发表的评论等的报道,因为主要不是关于申请人而是关于申请人的文章或工作,所以是无法满足EB-1A所要求的媒体报道要求的。

 另外,报道须与申请人的专业成就相关,比如一个计算机领域的专家,如果因为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而广受报道,即使这样的媒体报道都是关于申请人本人的报道,也不属于符合EB-1A申请条件的媒体报道。

三. 申请人单独作为评审人(评委)或作为评审小组一员,对与其所在完全相同或相类似的专业领域内的其他同行进行评审、评鉴。见8 CFR204.5(h)(3)(iv)

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某组织区域总监的证明信,证明申请人曾在2007年的某个赛事中担任过评委。NSC和AAO一致认可申请人符合本条标准。

 律师点评

万不可低估证明信的证明力。尤其是元臣帮助过的一些杰出人才的客户,由于过于低调,不愿意直接与自己做评委的组织直接联系,要求出具正式公函;对于此种棘手情况,我们只能采用迂回策略,让客户找与他(她)一起做过评委的专家来写证明信。 合理、善于运用证明信是申请成功的一大法宝。

四. 申请人对其所在专业领域,原创性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的主要、重大贡献。见8 CFR204.5(h)(3)(v)

申请人没有描述他对其所在领域的重要贡献,也没有详细解释其工作如何对所在领域产生了影响。AAO上诉阶段,申请人仅仅提交了一封在NSC阶段已提交过的一封来自某大学教授的推荐信,该封推荐信显示出申请人对该大学管弦乐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本条标准要求该重大贡献须是对整个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而非仅仅对某个项目或组织。虽然大学教授在推荐信中表示:“申请人是德国音乐教师和表演者追逐的对象”,但是该大学教授没有具体解释该申请人是如何对整个领域产生了影响。

其他的推荐信也都没有表明申请人已经对其所在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申请信虽然表示出“申请人因为他的才能和经验而受到钦佩”,但这些都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满足了本条标准。

律师点评

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选择通过推荐信这一具有“十足分量”的支持证据来佐证本条标准。推荐信的水平直接决定了申请人在移民官心中的“形象”。元臣律所资深美国移民律师会亲自为客户“量体裁衣”,打造出符合美国移民官“口味”的专业推荐信。

五.  申请人的艺术作品参加展览、展示。见8 CFR204.5(h)(3)(vii)

在AAO上诉阶段,申请人强调了他的管弦乐表演,来作为满足本标准的证明材料。另外,在一封推荐信中,推荐人还解释了申请人曾作为大学乐队的小提琴手参加了某表演。AAO认为申请人满足了本标准。 

律师点评

适用本标准的前提必须是“艺术作品”,如书画展、艺术展以及各种表演演出等具有“美感”的展示活动。

六. 申请人在声誉卓越的组织、机构或公司中扮演着领导性或关键性的作用。见8 CFR204.5(h)(3)(viii)

申请人主张,1989年至1996年间他一直在某组织担任领导职位。作为支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媒体报道证明申请人担任管弦乐团的指挥,以及一封来自某组织某人员的推荐信,表明申请人担任某组织的某职位。 

AAO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这些材料并没有表明申请人所在的上述组织或单位是一个声誉卓越的组织。上诉阶段,申请人辩称,该组织是一家由某某领导的由某组织和某组织组成的合资机构,该机构享有超过区域范围的高声誉。另外,申请人还提交了证明该组织悠久历史的证据,但是没有提供支持该组织作为一个在整个领域内“享有高声誉”组织的证据。另外,申请人声称他对该组织的领导作用与他的具体职位之间也存在矛盾。综上考虑,申请人不满足该条标准。

 律师点评

“重要”组织和“重要”角色,二者缺一不可。本案申请人完全没有抓住本标准的上述两个“重要”关键点。

七.  通过票房收入或磁带、光盘或食品销售记录,来显示出表演已经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见8 CFR204.5(h)(3)(x)

上诉阶段,申请人表明在1986年至2011年期间他一直处在受聘用期,可以作为他在表演艺术和教育上持续获得商业成功的类似证据。由于声请人并没有提供票房收据或销售数据,AAO就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将这些材料作为类似证据的请求。 

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说明为什么商业成就这条标准不适用于其所在专业领域。AAO认为申请人所从事的管弦乐相关活动是属于商业活动范围内的。可以通过票房收据或销售数据来证明。因此,本条标准是可以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所以,申请人既没能提交证据来满足本条标准,也没能提交出已经满足类似证据8 CFR204.5(h)(4)标准的证据。

律师点评

类似标准适用的前提是需要申请人先行解释为什么他不适用“十条标准”,然后再解释为什么他提供的标准可以类似于“十条标准”。由于申请人仅满足了十条标准中的二条,没有达到杰出人才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因此AAO不再对“最终优点判定”进行分析。综上,申请人不满足美国杰出人才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移民局更看重申请人提交证据的质量而非数量。不可否认大量补件(RFE)以及申请被拒的原因就在于不当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为了让移民官能够更好更深入的了解自己,通过提交大量的材料来凸显自己的各方各面。这样做的一个后果就是将“真正”、“有用”的证据掩盖在大量杂乱无章的无用材料中,让移民官不能“辨别”出申请人的“杰出成就点”,从而遭致补件或申请被拒。深知移民官“心思”的元臣资深移民律师在具体材料组织过程中往往会“倾移民官所好”,通过为申请人整合出一套套让移民官眼前一亮、能瞬间抓住申请人“杰出点”的申请方案,已经帮助大量的EB-1A申请人在无补件的情况下一次性获批美国杰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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