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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押 美国担保交易系列

明明交了货物却拿不回来货款?索要货款时却得知买方已经跑路?千幸万苦找到买方以后买方拒不付款?买方承诺付款后突然出现一百个债权人同时索权?以上的问题层出不穷。所有的债权人都希望能收回放出去的债务,然而实践中因为交付先后顺序,贸易习惯等问题,很多卖方常常“赔了夫人又折兵”。此时,资产质押作为一种由法律背书的保证方式应运而生。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再加上个人担保或股权质押,那么即使买方拒不付款或者无法寻找,卖方也可以得到担保物或得到担保权益;且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私自转让,出售(处理)担保物或担保权益。下文简单介绍了美国资产质押担保的运作方式。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下的担保交易

    担保交易简介

    根据担保优先权的确定方式,有担保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一般原则是,无瑕疵( perfection) 的担保方比有瑕疵的担保方优先受偿。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9条详细规范了担保。一般而言,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完善(perfect) 担保权益,提交资产申明(financing statement)就是其中一种。

    UCC留置权(lien)

1. UCC-1 资产申明(Financing Filling)

    UCC-1资产申明(以下简称“备案”),这是由债权人提出的,用于通知他人其在债务人个人或商业财产中拥有权益的一种法律形式,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备案。 

2. UCC-1备案

    1) 备案内容

    一般来说,债权人通常可以在资产上提出留置权。一份资产抵押备案通常需要:1) 债务人的姓名; 2)被担保人的姓名或被担保人的代理人的姓名; 3)列明担保物。 

    2)提交时间,程序,及费用        

    何时提交资产抵押备案,这虽然没有时间限制,但实践中在越早越好。一般而言,已提交的备案自提交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债务人要向特定的政府机构提交资产申明,也可以选择在线提交。在创建账户以后,被担保人可以登陆系统查看已提交的文件,搜索特定债务人和特定检索号码,以及核查待查物品上是否存在担保。提交报表和查询存在一些手续费,不同州的收费标准不同。

    3) 备案修正,续期,及终止

     修正         

    根据美国商法典第9-509条规定,相关方可以提交修正案,来增加或删除备案所涵盖的担保物。提交修正案不会延长备案的生效期限。增加担保物,增加债务人的修正案从提交之日起生效。意图删除所有债务人或被担保人,且未提供新的债务人或新的被担保人的修正案无效。      

    续期         

   备案在有效期届满时失效,提交续期申明可以延长担保期限。续续声明只能在五年期限届满之前的六个月内提交。      

    终止

    在清偿所有有抵押的债务后,债务人应立即要求被担保人通过提交UCC终止表格来终止对上述资产的留置权。提交表格后,担保失效。如果在提交终止表格后备案仍存在,则债务人也可以向政府办公室提出上诉,要求将其删除。 

    3. 担保合同

    各方在合同里可以约定,债权人将获得债务人的所有设备和存货的留置权,债务人不可以未经债权人同意在已设置留置权的资产上进行抵押或处置,作为交换,债务人将获得货物或贷款。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留置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留置资产将被抵押,扣押或变卖,以优先偿还债权人。

    总的来说,UCC资产抵押为债权人提供了方便且有保障的交易。一份及时,明确的备案极大的保证了交易安全。

 

担保(lien)

担保(lien)是一种由法律背书的交易保证方式。本文着重介绍《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下的证券(股票)担保。通过股票担保,债权人可以在销售/贷款协议中禁止或限制债务人的资产股权售卖,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优先受偿权。

01概念

由法人公司,商业信托,股份公司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股票或类似股权是证券。公司股票是证券的一种,也是投资财产中的一种,同时受UCC第8条(投资证券)和第9条(担保交易)规定的约束。

02股权担保 (Indorsement)

根据UCC第8条,债权人可以通过交付或取得由债务人签署的,包含公司股票说明的担保协议,来获得公司股票的担保权益。但是,仅仅创建担保权益通常不足以为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护。实践中,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进行证券质押,以免受第三方和债务人的破产受托人的追索,完善其担保权益;此种情况也常见于贷款/买卖合同中。一般而言,股权质押可以通过:在公司注册登记的州,担保人提交资产申明(Financing Filing) 获得股权抵押登记(资产留置),债权人获得股权原始凭证来完善

03股权证书 

完善公司股票担保权益的核心方法是获得对证权证书的控制权。UCC第8条对“控制”的定义如下:(a) 如果证权证书交付给购买者,则购买者具有持有式的“控制”权; (b) 如果证权证书交付给购买者,且:(1) 证书已通过有效背书;或 (2) 证书是在发行人正本发行或转让登记时以购买方的名义注册的,则该购买者具有注册式的“控制权”。

04 证书背书

对于已注册的证券,证书的交付必须附有有效的背书,通常是一张“股权转让授权 (stock power),或者重新注册证券。重新注册证券是指,在有担保权益的情况下,注销现有证书,并以担保人的名义发行新的证权证书。大多数当事方不希望进行注册所必需的繁琐工作,也不希望在原始股票证书上签名,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最终目的是收回债务而非真正取得证券。因此,出具股权转让授权书来进行股权担保比重新发行股票或直接在股票证书上签字更为普遍。有效的背书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1) 由适当的人制作;

(2) 由有授权的人转让;

(3) 证券已被批准或宣布有效。此处,适当的人是指担保证书或有效的特殊背书所指定的有担保权益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担保权益完善状况最好询问律师,以确定所提供的背书是否实际上是有效背书。

总的来说,证券担保比起一般的资产担保,如动产担保,可供债权人选择的方式更多,整个公司资产都可以通过股权质押作为保证资产,债权人完全可以再加上资产抵押,合并抵押,实现多重保护,优先受偿。

本文纯属信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读者读到本文并不能建立任何形式的律师-客户关系,读者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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